营业执照名称不能重复。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允许其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构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件应当放置在公司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户不得开业、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发布广告,银行不得开户。
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如下:
1.核准名称并确定公司类型、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可到工商局现场或网上提交名称验证申请。名称核准的,未通过的需要重新验证名称;
2.提交材料。名称核准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网上提交预申请。网上预审通过后,按预约时间到工商局提交申请材料,领取《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
3.领证,携带《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领取营业执照。
所需材料为: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住宅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