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贸经营权在商务部门登记备案后的相关内容。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后,其收支按照本机构外汇收支管理。个人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凭相关证件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项下外汇资金的收付、划转和结汇业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且单笔汇款或当日累计汇款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当日单笔汇款或累计汇款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交易金额相关证明到银行办理。
扩展信息: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定:
一、境内个人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在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2.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住房应当遵守自用原则,外汇资金的收入、支出和汇兑应当遵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销售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购买汇出境外。
参考百度百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