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商注册中,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不能使用相同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予以核实。
第十八条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一)与已登记或者预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二)与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的;
(三)名称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四)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社会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的,应当为行业限定词。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三十五条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或者转让。在登记机关核准名称变更前,企业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在住所地注明名称。第三十七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一致。第三十八条法律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第三
第十九条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参考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