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和业务形式相符合。
2.因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所有,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者应动用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等字样,也不能叫“公司”。以便将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与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区分开来。企业应当根据组织结构或者责任状,在名称中注明组织形式。
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业务一致。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出资人姓名作为字号。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和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所划分的类别,在名称中标明其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用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4.企业名称中字号后可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5.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得使用。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名称应当经主管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公章、银行账户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6.省级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经所在市县工商局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加盖企业名称专用章。
申报材料:所有投资者签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件)。
7.填写材料说明:
提交的文件、证件除注明复印件外,均应提交原件(复印件由作者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留下作者姓名)。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名称的具体认定一方面需要符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另一方面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办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