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典型的偷鸡不成蚀把米。一名非法拉客男子因租用共享汽车被刑拘。没能赚到钱,他被起诉索赔12万元。近日,黔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违规使用共享汽车引发的赔偿案。
潜江男子冉某没有固定工作。他在经济困难时看到路边停着一辆共享汽车,便萌生了租用共享汽车拉客赚钱的想法。
因信用资质较差,他借用表哥的名字注册成为某旅游公司会员,并与该旅游公司订立了用车服务协议。
2018年9月12日,冉某“扫码”租了一辆共享汽车开始拉客。
没想到,上路第一天,冉某就因“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经营活动”被当地道路运输管理局查获,租用车辆被暂扣。
车辆被扣押后,冉某因无钱缴纳罚款未予处理,导致车辆被长期扣押。
旅游公司多次沟通协调未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冉某及其表弟告上法庭,依据《用车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如因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车辆被扣留无法正常运营,会员需承担停运期间由此造成的停运损失”的要求。停运损失标准为200元/天,停运天数按车辆实际扣留天数计算。不足24小时的,按24小时计算。“车辆被扣损失由两人赔偿。
潜江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电话联系冉氏兄弟。起初,他们并不在意,拒不配合。办案法官耐心地向他们讲解利害关系,并告知被告人如果不及时处理,损失还会继续扩大。
两人终于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于是积极联系旅游公司,于今年6月10日将被扣车辆取了出来。然而,距离该车被扣之日已有638天,旅游公司索赔损失高达https://www.zhucesz.com/万元。
庭审中,严某及其表弟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只是认可
对于自身经济困难,赔偿成本过高。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冉某赔偿旅游公司4万元,冉某表弟赔偿旅游公司4000元。
企名网重庆晨报记者许勤通讯员张东风实习生唐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