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在于审批机关不同。企业名称拟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由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企业所在省份名称:(1)历史悠久、商号知名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国有公司;(四)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可以是企业所在地的省(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地级(含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盟,下同)或者县级(含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下同)。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开发区、垦区名称,可以与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合并使用,但不得单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