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接纳新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接纳协议。原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应当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实告知新合伙人。第四十四条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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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接纳新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接纳协议。原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应当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实告知新合伙人。第四十四条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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