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区域)的驰名商标品牌。多用于全国省市级荣誉商标评选,也常出现在地方性法规中。各省著名商标,代表其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市场占有率等在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处于领先地位。成为著名商标也有利于企业扩大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1991年,第一批“中国驰名商标”评出后,一些地方政府开始自行评选“著名商标”,并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全国各地的著名商标开始“认定洪水”,大量著名商标涌入市场,荣誉逐渐被企业视为吹嘘产品的宣传工具。
2017年4月,针对著名商标市场乱象,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重拳出击,开始大力整顿各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并出台“取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著名驰名商标的行政性认定是方向,暂停著名驰名商标认定”的意见。
201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制了《关于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发送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湖北、重庆、四川、甘肃、长春、吉林、成都等地人大常委会。请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同日,还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2018年1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5号)。
2018年2月8日,全国人大向吉林省、安徽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发函督促废止地方驰名商标条例
宿省、长春市、吉林市要求相关地方尽快落实和答复法规修订工作。尚未修订废止的,要明确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
2018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称:“政府评选认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方式,面临政府越位的巨大风险。”
2019年1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从2019年起,取消一切政府评选著名商标的活动。事实上,早在2017年,全国各地就已取消著名商标认定。
全国对著名商标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其认定机构为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各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和界定:
申请著名商标,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长期以来,我国商标法只有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不是法律概念,因此在重要性上弱于驰名商标。当然,每一个商标的声誉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著名商标可以逐渐演变为驰名商标。
(点击地图查看各省市著名商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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