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变更后继续使用变更前的名称是违法的,因为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原名称不是企业登记核准的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的,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限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限届满后未按期向登记机关交回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予以核实。属于当日申请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机关作出裁定。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机关申请同一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按照先受理原则予以核实。当日受理的,由企业协商办结;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报请共同上级登记
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