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下列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历史悠久、名称响亮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国际”字样: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