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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和税号是否唯一

发表日期:2022-09-20 13:30:40

国家宣布:发票不再属于唯一的扣税凭证!没有发票可以这样处理!

前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最新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发票不再是唯一的扣税凭证,但也要提醒大家,现金支付未必可以税前扣除!这项政策与会计师密切相关。请你赶紧了解一下。

一、现金支付不得税前扣除

近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

1.《办法》明确征收凭证、内部凭证、拆分单等也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2.《办法》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重开补办要求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降低税收风险;

3.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况,《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一”,实践领悟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发票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取得。因注销、吊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的。经相关资料确认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其中,相关信息中的“必要信息”包括: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支付凭证;

即采取现金支付方式,上述“应当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但公告规定的特殊原因不能取得发票的”,无论其他材料“充足”多少,都不能在税前扣除。

“2”,实践案例: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企业采购原材料时,款项也已支付。发票还没开完,对方就“失联”,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相关资料确认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具体信息包括:

1.销售者被纳入非正常经营户等证明材料;

2.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包括未签订合同的,以双方确认的检验文件代替);

3.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支付凭证;

4.货物运输证明(或快递单等);

5.货物入库、出库的内部凭证;

6.企业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要资料。

“提醒”:

(1)如果使用当时采购原材料的现金支付,无论其他资料多么“充分”,都不能在税前扣除。

(2)以单位账户微信、支付宝支付,不计现金支付;员工个人微信、支付宝支付将被视为现金支付。

(3)如果不怕一万元、一千元,单位应尽快修订对外支付的相关内部管理规定。建议购买原材料、设备、房产等,应取得发票且现场无法取得发票,或支出超过一定金额(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的,不要现金支付!

(四)虽然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但建议从即日起修订单位对外缴费相关内部管理规定。

3政策依据:新《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14条:

企业在补办、更换发票等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营业执照被依法注销、吊销,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办、更换发票等外部凭证的,经以下信息确认支出真实性后,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办、变更发票等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吊销、纳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

(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

(III)

)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

(四)货物运输证明材料;

(五)货物出入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要资料。

第15条:

第十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等外部凭证并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办、更换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其中,对方因特殊原因不能补交、变更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16条: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更换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外部凭证,也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年度发生时税前扣除。

二是发票不再是唯一的扣税凭证!

1.个人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业务付款无需取得发票

第8条: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等事项时,从其他单位和个人处取得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务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拆分票据等。

提醒:税前扣除凭证中的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还有其他外部凭证。并不是说发票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

第9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含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单位

对于个人,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当载明收款人名称、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从事应税业务的个人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对开具税目发票另有规定的,应当将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醒”: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仍应将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未达到起征点的小额零星业务,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也可以不提供发票。个人开具的收据或收据可以直接抵扣,明确了收据的内容,这是一个进步,大大方便了企业的实际办理。

“摘要”:

这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绝对是一大利好!既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又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这波政策太接地气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政策全文:重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三五种发票不能报销。收到后请归还

既然说到发票政策,小编不得不再次提醒,这些发票已经不能报销了。请互相转告,收到的发票要退回!

1.无企业税号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填写税号的普通发票,企业不得报销备案。

2.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

是否存在运输发票、装修费等应填未填的发票

发票,施工费用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

3.发票盖章不规范

是否存在盖章错误(加盖财务章或公章)、盖章模糊,或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情况。

4.开票用办公用品等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