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名称。
2.企业名称的构成要素为: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名称、字号或者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企业组织形式。字体大小应包含两个以上字符。
3.除按规定设立的劳务公司外,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外资企业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名称作为字号。
四、国家企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或者企业集团等,经批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国际”“国家”“全国”等字样。除具有悠久历史的知名品牌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名称必须冠以企业所在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
5.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和数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依法登记。
6.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或者文字,不得含有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等。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机关核准后,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