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琳)当事人发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该怎么办?1月13日,记者从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当事人可向涉事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管局反映情况,申请撤销冒名顶替登记。
日前,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其政策解读,对当事人如何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出注销决定等作出说明。
通知规定,登记机关认定公司设立登记存在冒名顶替登记事实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和有关规定作出注销决定。
冒用身份仅涉及公司部分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登记机关可以本着妥善解决冒用个人身份的原则,分别作出部分注销登记(备案)和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的决定;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撤销设立登记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规定》执行,经认真研究后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决定。
对部分注销登记(备案)的,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业务系统中为弄虚作假人增加“已撤销”标识,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简称“信用网”)向社会公示。撤销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业务系统中标注“撤销”状态,并将公司名称、设立日期、撤销登记日期和事由、作出撤销决定的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通过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其他登记信息不再向社会公示。
同时,加强登管衔接。受理冒名顶替登记后,作出是否撤销决定前,承办部门应将公司涉嫌冒名顶替登记情况告知登记部门;公司在此期间申请登记业务的,由登记机关申请申请材料
核实材料的实质。
发现涉事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监管。
对弄虚作假人员已通过实名验证和业务确认的,原则上不撤销登记(备案);弄虚作假人对实名验证、业务确认有疑义的,登记机关核实后可根据情况撤销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发现提交伪造、变造证件、印章或者被盗用身份证件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新京报记者陈琳
编辑白爽校对李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