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文号:嘉文综发字(2021)43号
处罚文号:嘉文综发字(2021)43号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名称:嘉兴市腾跃包装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名称:嘉兴市腾跃包装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嘉文综罚字(2021)43号当事人:嘉兴腾跃包装有限公司嘉兴腾跃包装有限公司变更经营场所未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于2021年7月28日被嘉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查封。经局领导批准,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实,《营业执照》《印刷营业执照》中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海燕塘西1楼(嘉兴市金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目前经营地址为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嘉丰公路罗中五金东侧50米院落3楼。原地址拆除后,于2021年6月初搬迁至新址。截至目前,仍未与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印刷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报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按照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2021年8月12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嘉文综罚告字(2021)43号),但当事人未向该局进行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被查封后及时申请变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规定,从
轻处罚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印刷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而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局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嘉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021年8月20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嘉文综罚字(2021)43号当事人:嘉兴腾跃包装有限公司嘉兴腾跃包装有限公司变更经营场所未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于2021年7月28日被嘉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查封。经局领导批准,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实,《营业执照》《印刷营业执照》中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海燕塘西1楼(嘉兴市金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目前经营地址为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嘉丰公路罗中五金东侧50米院落3楼。原地址拆除后,于2021年6月初搬迁至新址。截至目前,仍未与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合法更换
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等主要登记事项,应当报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按照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2021年8月12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嘉文综罚告字(2021)43号),但当事人未向该局进行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被查封后及时申请变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规定,在从轻处罚的情况下,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印刷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而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局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嘉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021年8月20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事由:经营场所变更、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类别:变更经营场所、未按原批准设立出版银行
行政部门立案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嘉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嘉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处罚日期:2021年8月20日
处罚日期:2021年8月20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任何错误或侵犯您的合法权益,可通过电子邮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电子邮件地址:jp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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