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美国科技媒体the Verge 10月19日报道,据知情人士透露,脸书计划下周更改公司名称,以体现其对打造“元宇宙”的专注。
报道称,脸书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计划在10月28日公司年度Connect大会上谈及更名事宜,但相关信息可能会更早发布,意在展示这家科技巨头突破社交媒体边界的雄心。
据报道,更名后,脸书本身可能成为一家母公司旗下的众多产品之一,这家母公司将负责管理Instagram、WhatsApp、Oculus等部门。报道称,脸书发言人拒绝置评。
脸书公司18日说,计划未来5年在欧盟创造1万个就业岗位,助力打造所谓的“元宇宙”--一个人们可以在虚拟环境中使用不同设备移动和交流的网络世界。
报道称,扎克伯格自7月以来一直倡导“元宇宙”。脸书负责全球事务的副总裁Nick Clegg在一篇博客文章中说:“没有一家公司会拥有和运营元宇宙。”“将其变为现实将需要公司、开发人员、创作者和政策制定者之间的协作与合作。”(新浪科技)
随着经济发展,企业名称登记“前置审批”已难以适应营商环境需要。“十三五”期间,中央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激发市场活力,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令第734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规的主要变化如下:
1企业名称登记由前置核准改为自主申报
《规定》明确,企业名称由
主申报行为守则。这体现在申请人通过名称申报系统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对拟设名称进行查询、比对、筛选,选择符合要求的名称,并承诺承担因名称雷同造成的法律责任。同时,登记机关的职能重心由审查向服务转变,不再承担名称预审工作。
2完善企业名称基本规范
企业名称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
其次,细化企业名称禁止性要求,包括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可能欺骗或者误解公众。扩大了可以使用国家标志文字的企业范围,但要严格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
再次,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企业集团名称的相关规则。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通过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等方式,及时纠正违法违规企业名称。
3企业名称争议处理
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处理。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4违法企业名称逾期不停止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法院或登记机关认定企业名称应当终止的,企业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在名称变更前更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方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5企业登记机关转向服务职能
登记机关的服务职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名称申报系统报送的企业名称保留两个月。“中国”“中华”“中央”“全国”“民族”等名称报国务院批准
或者经营范围中有须经批准的项目,保留期限为一年。其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
6加强企业名称登记事中事后监管
首先,登记机关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名称不予登记或予以更正。第三人认为登记名称不合规的,可以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其次,对利用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再次,加强了对登记机关责任人员的管理。登记机关登记不合规企业名称或者未登记合规企业名称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结合企业重视品牌价值、知识产权权重提升等特点,《条例》的实施将增加企业名称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违法行为发生的风险,对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抵制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1企业名称权受侵害风险
企业名称由预先核准改为自主申报后,增加了企业名称权纠纷和纠纷的风险。虽然注册了企业名称,但申报本身可能隐藏着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在这种情况下,《条例》强调了事中事后监管。名称争议解决程序不同于企业名称登记的制度设置,更多体现对不适当名称的纠正和对在先权利人的保护。
对于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行业竞争者可以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以攀附商誉,使公众误以为其商品或服务是为知名企业或与其有特定关系,造成混淆,损害他人权益,侵犯姓名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2总有企业商标被用于其他企业名称或产品的风险
商标代表商品或者服务的,
商号代表经营主体,分属不同标识序列,受不同部门管理和保护。
但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专有效力,而企业名称注册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共享和统一安排名称资源。这种分制度、分区域检索的登记制度,容易造成两权冲突。
驰名商标带来的经济利益,让一些经营者“搭便车”,利用注册制度漏洞,不当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商号,误导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
《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禁止出现可能欺骗或者误解公众的企业名称。
同时,《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款禁止“引人误解的商品质量虚假陈述”,商品也应认定为商品质量虚假陈述的内容。因此,对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的,要依法查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行为,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如果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即使该名称已经合法注册,也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企业可以主张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风险防控建议
《条例》虽然放宽了企业名称登记事前监管,
但更加强调对不适当名称的更正和对在先权利人的保护,对企业名称纠纷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要求进一步发挥登记机关在处理企业名称纠纷中的职能作用。
登记机关在审查判断争议企业名称是否恰当时,不仅要审查该企业名称是否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同行业企业的注册名称相同或近似,还要审查是否存在攀附商誉的恶意,名称的使用是否会造成社会公众混淆,是否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