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注册、参考、根据
摘要:
在执行登记相关规定时,登记人应当正确、准确理解相关规定的条款,不能随意理解、曲解。
“某县阳春纸箱厂”原为乡镇集体企业,因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2013年被系统自动标记为“已撤销未注销”,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现有申请人欲申请名称为“某县阳春纸箱厂”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按照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无法核准使用。但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可以以“某县阳春纸箱厂”的名称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对于能否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存在争议。重点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关于“参考”一词。笔者认为,将“参照”理解为“根据”是不正确的,应引起高度重视。
依据: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3.《个体工商户条例》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正文:
登记人员在执行登记有关规定中,应正确、准确理解有关规定的“法律用语”。我们之所以在这里提出“法定术语”的概念,是因为它不够科学严谨,有博眼球之嫌。我们所说的“法定用语”,是指经过严格法定程序出台的规定,其条款的表述、词语的筛选和选择、标点符号的使用等都是精确意义的体现,不会造成理解上的歧义和执行上的歧义。它是具体的、固定的、不可改变的,除非出台新的规定,如“根据”“参照”“按照”“遵循”等。
“某县阳春纸箱厂”,原为乡镇集体企业,因连续2次
2013年未参加年检的企业被系统自动标记为“已吊销未注销”,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现有申请人欲申请名称为“某县阳春纸箱厂”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企业名称规定》),名称不能核准使用。但能否以“某县阳春纸箱厂”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存在争议。重点是《企业名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关于“参考”一词。之所以不能作出个体工商户名称,是因为总局没有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的规定表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因此,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应按照《企业名称条例》执行。
是的,新法优于旧法。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两个事实:一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规定;二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未废止。如果将“参照”统一理解为“根据”,实际上是登记人放弃执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如果这是总局的意思,为什么不直接宣布废止《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基于上述两个事实。我们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特殊法人组织,参照《企业名称条例》,其名称登记管理是正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毕竟与企业有很大不同,用“参照”比用“根据”更准确。从事注册登记的人都知道:企业的注册登记
项必须包含“企业名称”,但《个体工商户条例》没有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才能进行登记。如果不加分析地从字面上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必须按照《企业名称条例》实施,首先就违反了《个体工商户名称条例》。因此,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参照《企业名称条例》执行是正确准确的。
个体工商户名称之所以可以成立,是因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即在有可能且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依照有关企业名称的规定执行。支持因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名称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可做成个体工商户名称。支持者还认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是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理解的是,除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企业规定执行外,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其他管理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修订现有条例比创造新条例更严肃、更认真、更谨慎。例如,2021年3月1日前实施的《企业名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不予核准。申请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申请名称为“某县阳春纸箱厂”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可以核准使用;2021年3月1日后实施的《企业名称规定》取消了这一规定。也可以说,修改已经实施的条例,是对市场主体既得利益和可得利益的调整……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但并未取消有关企业营业执照吊销的规定。
这是从业者的错误吗?没注意?如果是修订者的错误,他没有注意到,总局可以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指导意见后予以纠正,但至今没有发布。如果没有错误,我们也注意他们。但这样的修改足以导致登记人将“参照”理解为“依照”,这与宣布废止《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或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表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是一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其他文件中有关市场主体名称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无效。“有什么区别?所以不难理解,总局对企业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是有区别的,用‘参照’代替‘根据’才是准确的。
笔者认为,“参照”不等于“根据”;“参照”执行是指在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且本规定明确允许“参照”本规定执行的对象和事实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或者参照本规定执行的行为活动。(张瑞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