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命名规范和要求
我们知道,很多时候,名字不仅仅是一个代号。如果大家对这个名字感觉不错,当然公司名称在命名上也有一定的要求,那么新公司命名有什么规范和要求呢?以下是企名网整理的内容。
新公司命名规范和要求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
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不得另含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允许标注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的;
3.名称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7.企业名称需要翻译为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