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汽车,由违法人员持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原件到公安流动交管部门办理。其过程如下:
1.路面执勤民警现场开具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自决定书开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增加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2.因交通违法导致机动车违法信息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在获知违法信息后,可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到执法站窗口进行处理。
扩展数据
交通违法行为可异地处理:
自2011年10月1日起,贵州、四川、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广东、青海、新疆等10个省(区)开始跨省传输交通监控设备采集的违法记录,异地交通违法同样会受到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机动车登记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
省际间传输的交通违法信息包括交通违法记录序列号、采集单位、车牌类型、号牌号码、违法行为、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告知方式及标志、告知日期、处理情况等,依据地方性法规设置的交通违法记录不在省际间传输。
各地收到本地机动车在外省的交通违法信息后,将同时更新机动车状态。交通违法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机动车登记地或者交通违法发生地进行处理,处理后的交通违法记录将通过综合应用平台传输至交通违法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当事人出示证明交通违法已在外省处理的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的,机动车登记地应当通过综合应用平台同步更新数据。
参考资料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