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开留言系统中查询,被合并企业名称是否可以使用被吸收企业注销的名称。8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注册登记局给出了回复。
问:企业吸收合并后,存续企业能否继续使用被吸收企业(注销)的企业名称?如果能用,能用多久?
答:《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三)与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的;(四)名称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注: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制定市场主体统一登记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办法并指导实施;承担注册登记全程指导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信息的分析和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名录库的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