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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争议调查报告

发表日期:2022-09-21 09:17:02

第1页第1页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纠纷处理决定书苏工商明政初字(2014)第001号申请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被申请人:中电Transformer model(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东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陈道穗于2013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企业名称纠纷,我局于2013年12月26日决定受理。同时,向申请人送达《企业名称纠纷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企业名称纠纷告知书》。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登记,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专有使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因如下:1。申请人自2003年成立以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家大型企业集团,“中电”商标多次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南京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申请人下属子公司众多,其中从事Transformer model生产、销售的子公司名称中均含有“中电科”字样。被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名称相近,容易造成混淆。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属于同一行业,侵犯了申请人的名称专有使用权。2.早在2008年,卢长荣、贾明祥、王笃成以中电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在徐州申请设立“江苏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经与申请人协商,江苏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更名。2009年8月,卢长荣、贾明祥在徐州市申请成立中电Transformer model有限公司。他们的推销员自称是中电电机集团有限公司的雇员,并声称该公司是中电电机集团的附属公司。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伪造营业执照等经营证明,将地址变更为申请人位于扬中的Transformer model生产基地,并声称由中电电气集团统一发货、统一售后,导致不少客户误以为是中电电气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2010年4月,申请人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电Transformer model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中电”字样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中电Transformer model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电”字样,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中电Transformer model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审理维持原判。2012年11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徐州市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电Transformer model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中电”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要求徐州市工商局不得办理其年检业务。2012年8月,中电Transformer model有限公司与陈道穗在徐州市合资设立中电Transformer model(江苏)有限公司,陈道宇曾任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其与中电Transformer model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中电Transformer model(江苏)有限公司,显然具有利用其对中电牌变压器运营模式的了解,在同行业设立公司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意图,不仅违反了与申请人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也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3.被申请人的行为造成市场误解。2013年,在徐州市奥体中心Transformer model采购项目中,被申请人向项目部提交商务材料,项目部误以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关联公司,遂到集团下属中电电机(江苏)有限公司做现场验厂,发现被申请人存在虚假不当行为,遂终止与被申请人的合作。2013年下半年,被申请人业务员告知江苏省优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其为申请人公司员工,销售的Transformer model由申请人扬中Transformer model基地生产。江苏优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误以为该公司是申请人的子公司,遂与其签订销售合同。对此,申请人提供了(2010)镇执民初字第62号判决书、(2011)苏民终字第0144号判决书、(20)12)真执督字第7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第3880915号商标证书,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陈道穗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限公司、陈道宇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电Transformer model(江苏)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徐州奥体中心Transformer model处理委托书、中电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奥体中心项目Transformer model销售合同、江苏优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商务函、江苏优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中电Transformer model(江苏)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江苏南自通化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中电电气(江苏)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在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了以下论点:1.被申请人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依法享有名称使用权。2.在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