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的公司里,只有丈夫和妻子是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全部股份归一人所有,则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将股份奖励给夫妻双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矛盾会使公司难以正常运营,不控制公司财务的一方无法经营公司、驱动权利。即使夫妻离婚后仍能合作,也涉及到股权如何分割。很多这样的公司,因为公司是夫妻一方(通常是男性)注册的,所以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并不一定是双方在公司的股份相等。双方离婚时,按工商登记份额或按婚姻法规定分割。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是平分秋色。因为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其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法律制度。这个协议的内容应该是明确的。登记在夫妻名下的股份,即使可以称之为协议,也是关于出资对比的约定,而公司的利润分配、股权归属、责任分担等并不明确。就记名股份的所有权达成一致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与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精神不符。实践中的分居方式:(1)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且不因离婚而影响经营的,可以保持整个企业不变。根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股权直接分割,双方各持有一定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并按比例分配剩余部分。(2)夫妻公司一方仅挂名不参与经营且无经营能力,离婚后双方不能共同经营的,95%的公司股份可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获得绝大多数股份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三)公司账目完整,公司、企业状况不佳,双方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清算后可以分配公司剩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