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8证券简称:申联生物公告编号:2022-020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资金实施动物灭活疫苗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关闭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口蹄疫灭活疫苗悬浮培养项目”,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动物灭活疫苗项目和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就动物灭活疫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43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2019年10月28日,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9,82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00,175元。截至2019年10月22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9]00040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中
在专用账户中归集资金。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7日、2022年5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资金实施动物灭活疫苗项目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口蹄疫灭活疫苗悬浮培养项目”结项,使用节余募集资金10000元实施动物灭活疫苗项目并将最终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8日、2022年5月21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实施动物灭活疫苗项目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保留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9830078 8017 0000 2281)用于新增“动物灭活疫苗项目”的募集资金,并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意公司注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静安支行(银行账号1536 9511 5000 10)。
近日,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前述协议内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同时,公司已完成平安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工作,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协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国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账号为98300078818823719231。截至2022年5月24日,专户余额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动物灭活疫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甲方以存单形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如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为/月。甲方承诺将上述存单到期后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期,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则上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甲方使用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甲方应当要求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与甲、丙方签订《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保荐职责,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丙方可采取现场
采取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询问。丙方每半年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凤来随时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情况时,应出具其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用账户情况时,应出具其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目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在一个月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提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传真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且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的,甲方可主动或应丙方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相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6月23日
证券代码:688098证券简称:申联生物公告编号:2022-019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
自愿披露获得产品的机会
批准文号及批准文件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审查,该公司获准生产猪口蹄疫病毒VP1结构蛋白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诊断试剂盒,并核发了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具体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