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医学杂志》
问:化妆品年报有哪些要求?
答: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材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报送备案时间为一年的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
问:化妆品注册信息服务平台临时账号补充信息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新老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衔接工作的通知》,已开通新平台临时用户权限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国内负责人,应于2022年1月1日前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应监测评价体系概述等补充材料。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其临时用户权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相关数据整理完毕后,仍可申请开通注册备案用户权限。
问:化妆品注册信息服务平台临时用户权限失效。如何解决?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新老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衔接工作的通知》,临时使用权限到期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国内负责人需使用“企业信息管理模块”补充相关信息,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并开通完整权限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2022年1月15日起,具有临时用户权限的账号可使用“通用化妆品备案管理”模块查看2021年12月31日前提交的业务进展情况。
问:质量安全负责人任职资格有哪些要求?
答:《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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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应提供哪些信息?
答:《化妆品登记备案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应当包括学历、工作经历等与其要求相关的内容。质量安全负责人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质量安全管理经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问:质量安全负责人能否在不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企业兼任?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生产经营常见问题解答(一)》,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确保质量安全负责人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按照“一证一人”原则,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同一自然人不得担任上述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不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不由同一自然人承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实行同一质量管理体系。委托生产企业接受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化妆品时,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企业可以聘请同一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
问: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需要以“生产企业”名义增开账户权限?
答:《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有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境内负责人、生产企业等多个身份的,或者同一境内负责人对应多个境外注册人、备案人的,可以一次性提交全部相关资料,并获得相应用户权限;现有用户可根据情况补充提供相关信息,增加用户权限。
仅在国内从事委托生产的化妆品企业,应以“生产企业”名义开立账户权限,以确认委托生产关系。
问:化妆品用户信息需要逐页加盖公章吗?
答:“化妆品注册记录数据管理
条例第五条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签名齐全,具有法律效力;境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化妆品注册备案材料除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备案检验机构、公证处等出具的材料原件外,由国内注册人、备案人或国内负责人逐页加盖公章。
问: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检验人员、产品注册信息不一致怎么办?
A: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材料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产品检验报告载明的产品信息应当与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相关信息一致,因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检验报告中不影响检验结果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等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补充检验报告或者更正函。
问: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不同包装类型、不同配方、只有一个产品名称的样品应如何检验?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规范》附录1“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检验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对于微生物项目,样品包装各部分单独包装的,应单独检验;样品包各部分不是独立包装的,应混合抽样检验;如果产品是不同类型的化妆组合,则应分别检验。
理化项目按各部分分别检验;无法单独取样且不涉及配方中与原料含量有关的检验项目的,可按说明书使用的方法进行检验;涉及配方中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由企业提供包装前的半成品进行检验,并在检验报告中说明抽样方法。
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试验可按说明书中的使用方法进行;当存在各部分单独使用的可能性时,应分别检查
测试。
问:在普通化妆品中添加化学防晒霜应进行哪些检测?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附录1《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配方中含有化学防晒霜的非防晒产品需进行化学防晒霜检验;化学防晒霜含量≥(W/W)的产品(浸出、香水、指甲油除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过敏试验;对于非防晒化妆品(浸出、香水、指甲油除外)中化学防晒霜含量≥(W/W)的产品,需要检测SPF值。
问:使用贴纸、贴膜的产品感官指标应如何描述?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材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感官指标应当分别描述产品内容物的颜色、性状、气味等指标。使用贴纸和薄膜载体材料的产品应分别描述贴纸、薄膜材料和浸没的颜色和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