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中标人的分公司签订合同可以吗?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要、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对分包工程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后公司风险防范建议:
1.对分公司设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中标”项目是否在其业务范围内;
2、完善合同手续,要求公司在合同谈判前向分公司出具相关授权委托书(审核公司赋予分公司的授权范围,确保授权有效)。
3.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以本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签订”。
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资人名称?》、《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负责人不在本地的,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复印件(需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加盖登记机关钻石章);
8.公司向分公司拨付资金数额的证明文件;
3.分行的特点是什么?
1.分公司由下属公司依法设立;
2.无分支机构
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在经济上与下属公司统一核算,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下属公司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行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行资产负债表。
3.分公司不是公司,其设立无需遵循公司设立程序,履行简单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设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不存在董事会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没有独立名称,其名称只需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有的项目明确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才能参与投标。简言之,如果总公司中标,分公司却签订了合同,总公司不仅取消中标额度,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承接业务过程中,分公司和总行谁签约谁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