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5008证券简称:长虹高科公告编号:2021-06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但尚未审理
上市公司当事人状况:宁波长虹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浙江长虹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生物”)分别为第三被告、第四被告
涉案金额:2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苏民初16号)、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科启诚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被告二:扬州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宁波长虹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浙江长虹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二)案由
侵犯发明专利权、技术秘密纠纷。
因四被告侵犯其合法拥有的名为“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以及PBS、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的技术秘密,原告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管辖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L.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名为“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的行为。
2.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PBS、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销毁原告技术秘密资料,停止侵权项目建设。
3.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侵犯原告专利权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万元。
4.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侵犯原告技术秘密造成的经济损失https://www.zhucesz.com/亿元。
五、判令被告中科启诚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在其官网、“生物降解材料研究院”微信公众号、联塑网(网址:)、省级报纸、《中国科学报》向原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说明其PBS、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以消除影响。
6.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原告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原告诉称,其于2011年12月06日就PBS和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号为“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1年12月15日获得授权。
原告认为,2010年4月,原告与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盈新材”)基于自行研发的PBAT全连续可降解树脂制备成套技术为基础的“年产2万吨PBS连续聚合生产装置”,为汇盈新材提供连续聚合工艺及设备,在此期间,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理化所”)通过汇盈新材的前述项目了解到原告的相关技术。2020年,中科院理化所发起设立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启程”),将涉及可降解塑料器件专有技术、
技术相关专利和技术秘密被投资中科启诚。因此,中科启诚也通过中科院理化所了解到原告关于“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的技术秘密。
原告还主张,据其分析,公司子公司长虹生物在建的60万吨/年PBAT生产线项目采用与原告技术秘密相同的制备工艺,同时,该项目技术也属于原告拥有的前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中科启诚、公司、长虹生物及项目施工设计方扬州汇通科技有限公司均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公司说明及应对措施
2020年11月,公司与中科启诚签订《年产60万吨PBAT树脂聚合技术许可合同》(以下简称《技术许可合同》),约定了PBAT树脂聚合技术许可的相关事宜。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关于签订年产60万吨PBAT树脂聚合技术许可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
2021年4月,中科因上海聚友等关联方侵犯其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秘密而启程,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秘密纠纷诉讼((2021)琼73知民初2号),截至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关于宁波长虹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问题3。
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后,立即与中科启诚进行沟通。根据公司与中科启程签署的前述技术许可合同,若任何第三人主张长虹高科使用或实施PBAT树脂聚合技术或技术资料或中科启程提供的技术服务侵犯其知识产权,则中科启程应
负责处理前述第三方的索赔事宜,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保证长虹高科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公司将尽快与各方商讨本次诉讼纠纷的解决方案,以消除本次纠纷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公司将继续按照原计划推进PBAT生产线项目的建设和生产计划。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未对项目建设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诉讼,将依法依规积极应诉,努力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于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苏民初16号;
(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宁波长虹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