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名称: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本次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https://www.zhucesz.com/亿元(本次担保项下余额为0元)
这个担保有反担保吗?不
累计逾期对外担保笔数:无
特别风险提示:浙江东睦科达是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请注意担保风险
一、担保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担保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或“债权人”)于2022年6月22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2信银甬最高额保证合同字第108404号)。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浙江东睦科达磁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睦科达”或“债务人”)与中信银行之间的一系列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2022年6月22日至2025年5月15日,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货币: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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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浙江东睦科达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担保项下未发生借款。
(2)在本保函履行范围内
部决策程序
2022年4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87万元,其中为浙江东睦科达的最高担保额度(综合授信)为人民币5亿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生效之日起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3日、2022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临)2022-021、(临)2022-024、(临)2022-035。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东睦科达工商登记信息
名称: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823719231X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福溪街道环城北路882号
法定代表人:闫凤木
注册资本:https://www.zhucesz.com/亿元
成立日期:2000年9月22日
营业期限:2000年9月22日至2030年9月21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磁性材料销售;磁性材料生产;电子元器件制造;变压器、整流器、电感器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凭营业执照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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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担保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
被担保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货币: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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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浙江东睦科达的股权结构
浙江东睦科达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6月22日,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2信银用最高额保证合同字第108404号)。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自2022年6月22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到期日),债权人根据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所享有的一系列债权(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款项,以及实现债权、担保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手续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鉴定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及其他一切应付费用之和。
(2)本次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款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手续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鉴定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及其他一切应付费用。
(3)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限
1.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债务人根据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根据主合同约定或者主合同当事人约定在约定的期间内延长债务履行期限,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以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者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最后一笔债务的到期日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的届满日。
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者银行承兑汇票的,债权人应当在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照信用证或者银行承兑汇票垫付债务。
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的,债权人根据保函实际履行保证责任之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主日。
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债权人实际付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故意误导,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3.因保证人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的一切损失。
4.本合同项下的债权为累加债权,不影响或排除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甲方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债权人书面表示,债权人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其任何权利,不构成放弃或部分行使该等权利
放弃不得影响、阻止或妨碍债权人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
(六)争端的解决
因本合同产生的和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