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一级股权主体BVI公司之所以在BVI注册成立BVI A公司,是因为BVI公司注册要求简单、设立程序快捷、维护成本低、保密性高;宽松的外汇管制;不需缴纳所得税、预扣税、资本利得税、资本转让税、遗产税、遗产税或财产税。
2.境外二线利益实体开曼公司现接受在香港、开曼、中国、百慕大及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的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由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透明度低,难以接受,因此X公司选择开曼作为其上市实体。
3.境外三级股权主体-BVI公司B本结构设计的目的是:A。若上市公司未来有新业务,可在开曼公司下设立BVI公司B,使从事不同业务的公司相互独立,不会相互牵扯;B.根据香港税法,境外公司转让港股需缴纳印花税,税率为股份价值的千分之二,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摊。因此,开曼公司与香港公司之间新增BVI B公司后,未来开曼上市公司若处置中方项目权益,可通过开曼公司转让BVI B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操作,以规避香港印花税。
4.境外第四级股权主体-香港公司
这一架构安排的目的是,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中港税收协定),香港居民企业在内地取得的股息收入,可以申请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的优惠。如果中国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派发股息,预扣所得税税率为10。近年来,中国税务部门对香港公司申请享受约定待遇的审批越来越严格,不仅要求申请人在香港注册,还要求申请人是对所得或所得产生的权利或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实益拥有人”。因此,即使香港公司加入海外架构,例如
香港公司只是一个管道,并不一定表示会享受中港协议下的优惠税率待遇。不过,香港夹层公司的成立毕竟为股息享受协议下的优惠税率创造了可能。
开曼公司上市时为何使用多个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假设A先生和B先生共同投资一家境内公司,其中A占注册资本的70%,B占注册资本的30%。为了在香港上市,BVI公司首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按照内地公司的出资比例设立,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在合并前后不能有任何股权变动。只要收购方即BVI公司与被收购方的内地公司拥有完全相同比例的股东,收购完成后,内地公司的所有经营基本完全转移到BVI公司。然后,BVI公司增资,再与A先生、B先生进行股权转让,收购其拥有的内地公司股权,那么内地公司将成为BVI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VI作为离岸公司于开曼群岛或百慕大注册成立,并于日后在香港上市。BVI随后将其在一家大陆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一家开曼或百慕大公司。有了良好的框架,我们可以以开曼或百慕大公司的名义申请在香港上市。同时,可以在上市公司与内地公司之间另设一家公司,以免将来内地公司具体经营发生变化或股权变动时影响上市公司的稳定性,起到缓冲作用。BVI注册公司的要求比较简单,只有一个股东和一个董事,两天就可以注册,但透明度低,基本上不被任何地区接受上市。在百慕大和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可以申请在香港和许多其他地区上市。在国内工业和开曼公司之间增加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上市公司。在重组过程中,BVI公司作为外资收购境内企业的主体,控制境内企业,开曼公司拥有BVI公司100%股权。上市公司未来如有新业务,可在开曼公司下另设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让从事不同业务的公司
这种独立性不会相互牵扯。而且,在BVI公司税法中,只有BVI公司与BVI公司之间的股权可以完全免税。在多个避税天堂注册多个“空壳”公司,并存在交错控股关系。各地公司信息保密,非常方便关联交易,甚至将不良资产注入新公司。因此,结构越复杂,越安全。
注册开曼公司的优势是注册成本低,便于管理,可在香港、新加坡和美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股东名单子册”,股东名单不能放在开曼群岛。因此,内地企业对注册开曼公司非常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