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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设置的基本要求

发表日期:2022-09-21 15:21:10

经常有当事人询问。如果你想成立公司,哪种形式比较好?我们先对常见的公司类型做一个简单的对比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生活中最常见的公司类型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条件低,设立程序简单;公司运营成本低,运营模式灵活;

2.股权相对集中,股东变动较小,股东凝聚力和责任感较强,有较强的人员组合;

3.公司业务、财务状况无需对外披露,商业秘密、公司秘密不易泄露;

4.组织结构简单,运行效率高;

5.公司治理结构中强制性规定较少,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的事项较多,即公司可以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自由约定范围较广。

因此,在当事人设立公司之初,我们一般建议当事人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待时机和条件成熟,或者公司需要进一步发展规模时,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

二、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的比较

“有限责任”顾名思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一人公司中,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很有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来,他们很可能在发生诉讼时与公司一起成为被执行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成为失信人。

而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想要刺破公司的面纱,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其要求是比较严苛的,在最新的第九次人民会议纪要中有明确规定。

显然,多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责任风险相对更小。

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公司法第23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

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下面对上述条件逐一进行简单分析:

1.股东人数及资格要求

(一)股东人数要求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名以下的股东设立。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范围为1≤X≤50人。

(二)股东资格要求

那么公司设立时对股东资格有哪些要求?谁可以是投资者(股东)?哪些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投资者(股东)?我们查询搜索了北京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最新信息,对投资者(股东)资格条件做了简单汇总(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工商局对企业设立的相关要求不尽相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调整,随时可能发生变化)。(企业设立时,按照注册时和企业注册地工商局的具体政策执行。)

谁可以是投资者(股东)?

自然人、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境外企业或外国自然人,只要按要求提供所需证件和材料,即可成为公司投资人(股东)。

哪些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投资者(股东)?

各级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武警部队和武警部队不能成为企业的出资人(股东)。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能成为企业的出资人(股东),但属于以下性质的除外: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或本市各区县设立的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均可成为企业出资人。国务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

该制度提供相关物流服务企业投资者,但其所办企业不得出资设立企业。

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主办的社会组织不能成为企业的出资人(股东),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市或区县社区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由民政局出具非党政机关主办证明;经国务院社团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成立时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为企业出资人。社会团体设立时无法提供出资人性质材料的,协会章程明确规定资金包括会员提供的,可以作为企业出资人。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

自然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如公务员、现役军人等)不能成为企业的出资人(股东)。

事务所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者(股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企业出资人(股东)的情形。

2.股东的出资要求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用现金作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担保财产等作价出资。

上述条文规定了出资的正反两种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后,仍有部分行业不适用,根据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仍有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详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办理设立登记时,需要

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报送工商部门。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时间;(六)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成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的组织结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经理。

5.公司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公司法》第十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均将公司住所地界定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住所地与公司经营场所不同。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但是,作为法人经营活动场所的,可以有一个或者多个法人经营场所。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住所证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将公司住所证明定义为“能够证明公司有权使用其住所的文件”。可以看到,该公司住所证明不仅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还包括房屋使用权证,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