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43号令)、《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53号公告),我局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1.将公告第2点第2项修改为:“跨地区纳税人到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2.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人处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是将公告第四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修订为“500万元”。
三。将公告第三项第四点第一句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43号令)执行”。
现将修订后的公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第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