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提到的市场主体类型之一。因为他们的名字中含有“个人”“个人”“一个人”等字眼,看起来都是一个人,难免让人怀疑这些概念之间是否有联系。本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些概念进行一些灵魂拷问,并进行深入剖析,是合情合理的。
一、三类主体的民事主体类型不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在我国,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自然人是指按照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区别于其他动物,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属于这三类民事主体。
①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有字号。
此外,《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条修订)》(以下简称《个体经营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还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界定: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很多夫妻店、沿街小店都属于这种性质,是门槛较低的“个体经营”形式。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经依法登记注册后,可取得这一合法市场主体身份--个体户
商人。但从本质上讲,个体工商户仍然是自然人。
②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自然人投资,投资人个人所有,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根据上述定义,个人独资企业与出资人“合二为一”,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具备法人资格。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也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或者一名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相较而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经营或者投资,不得由法人经营或者投资)。
也就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但仍然是有限责任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
二是三类主体有不同的债务承担规则: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
无论是从事工商业经营还是工业生产,投资者、股东、经营者都非常关心债务承担规则,也就是说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这与市场主体类型密切相关。在本文讨论的三种市场主体中,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者/出资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只需承担和认购
出资额为有限责任的上限。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承担债务无限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四节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属于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不能区分的,由家庭财产承担。
也就是说,自然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不等同于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法人的股东。其只需承担以认缴出资额或认缴股份为限的有限责任,资不抵债时至多损失全部出资额或股份。个体工商户不是独立法人。资不抵债时,经营者需要承担无限还款责任,拿个人财产甚至家庭财产承担还款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关于债务承担,《个体企业法》第二条在个人独资企业定义中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此外,《个体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族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依法对有家族共同财产的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因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非常相似。由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法人,其经营者/出资人需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然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规则,而《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有责任。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只需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特别规定。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道德风险。
三、三类主体税收征管不同:单一所得税与双重所得税
税收成本是市场经营主体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成本的降低可以大大降低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根据我国税法,在所得税缴纳方面,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向股东分配利润时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了所谓的“重复征税”。
事实上,由于税基、对象、时点不同,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重复征税”问题。或许用“双重所得税”来表述更为严谨。具体来说,公司的营业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老板(股东)从公司获得的股息等收入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的收入,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到个人(经营者或投资者),从一人有限公司到个人(股东),表面上看,个税要减一层企业所得税。
①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包括“经营所得”在内的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一项明确规定,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