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查询企业名称与经营范围匹配问题。8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注册登记局给出了回复。
问: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第一项经营项目的行业属于本企业所属行业。根据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设立跨越三个行业的企业,且公司名称中的行业描述与三个经营范围中的第一个经营项目一致。
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对企业登记注册网上登记申请名称进行预核准时,企业拟经营范围是根据所选行业表述自动生成且不可修改的,这就带来了以下问题:
公司需申报跨行业经营的,不能在名称中填写行业声明,系统要求至少选择5个经营行业;相反,如果填写了行业报表,公司就无法申请跨行业经营,系统只能将相应的行业报表匹配到经营范围,申请人无法自行增加。
打扰一下:
1.出现上述情况,是否可以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窗口提交材料申请核名?
2.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自主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小类、中类或者大类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规范的新兴产业或特定经营项目,可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件进行申请。
如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核准的企业为新兴行业,网上申请系统自动匹配且不可修改的规则无法满足申请企业的需求。申请人能否到市场监管总局窗口提交材料提出申请?
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用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不同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以重大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企业名称省略行业表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名称未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大类以上;(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企业名称中名称行业为新行业的,可将相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件邮寄至总局,具体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局名称管理处邮编:100820
注: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制定市场主体统一登记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办法并指导实施;承担注册登记全程指导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信息的分析和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名录库的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