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第一个问题:淘宝店铺名称与其他企业相同或相似会不会被起诉?
事实上,起诉是别人的主动作为,当竞争对手感到侵权时,很难避免。但关键应该是是否侵权。
一、商标侵权
《商标法》规定的侵权情形主要包括:
第5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的前提是企业拥有商标权,即淘宝店铺使用的名称与企业有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企业同时申请商标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在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将淘宝网店名称、旺旺名称设置为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销售的商品与该商标核定的商品相同或近似,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EG-1:注册商标“南方嘉木”被淘宝某店铺用于注册“旺旺”,南方嘉木茶业一一起诉淘宝及其所有者。
福安一李姓女子在淘宝上以“南方嘉木茶叶”的名义注册了一家网店,南方嘉木茶叶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名称,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12款:
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用于商业用途的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中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品牌名称,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第7条:
在中国境内的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名称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商品交易单据,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商业活动,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
如果以企业名称作为淘宝店名,当商品相同或近似时,极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当然,这种情况需要满足更严苛的条件,比如门店的宣传、排版、综合店的产品介绍等。主观恶意被认定后,很难避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如果只使用字号,根据司法解释,一般要求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也就是说,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被用于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大。
EG-2:原告吴思浩,网络名:小墨,原告在淘宝网开设名为“小墨阳阳小吃店”(域名:)的淘宝店铺,并通过优酷等知名网站发布的《英雄联盟》竞技解说视频对上述淘宝店铺进行宣传推广。被告人何德芳以“小墨阳阳小吃店”为销售者开设“小墨阳阳小吃店牛铺认”
证明星店(域名:)的淘宝网店,通过设置淘宝网二级域名,设置了与原告淘宝网店近似的域名。同时,该店铺以原告肖像作为卖家头像,在店铺首页设置“LOL国服第一系列专业演绎零食店”的宣传语,开展“98元送小墨签名照”等销售活动。
原告吴思浩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本案可以看出,即使在宣传、使用时模仿其他淘宝店铺名称,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EG-3:被告销售的雅漾商品为正品,故其在网站上使用“雅漾”系列商标客观上起到了商品的指示作用,该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在本案中,被告不仅在网站首页及其他页面单独显著使用了“雅漾”系列商标,“雅漾中国官网”“雅漾中国商城”“雅漾官网中文”等字样以及与原告官网部分相同的产品图片和文字介绍也被使用。该使用行为已超出合理范围,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网站由原告运营或与原告存在授权许可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使销售别人的产品,在店铺里宣传,超出一定限度使用,也可能会栽跟头。
三、不侵权情形
对于商标侵权,如果对方的名称不是商标,自然不存在商标侵权;当然,如果对方的名称是商标,但店内销售的商品与企业无关,也就是说商品不同,不近似,则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则可能导致驰名商标反淡化的适用。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往往在于商标法无法规制和吸收。对于淘宝店铺来说,往往适用于字号的保护,结合商品的品类和宣传的恶意,一般更容易识别。因此,宣传
有必要做出适当的改变。当然,如果对方知名度高,就很难说是用心良苦。
二问:如何避免?
其实,这应该分为两个出发点。
首先,如果确实是企业名称或者该领域的驰名商标,使用确实有利于店铺的流量,考虑的是继续使用,避免使用。对于既是商标又是字号的,在使用中应尽可能区分开来,也就是说,店内商品不能与商标核定的商品相同或近似。如果有接触,最好在店铺的宣传中标注适当的区分,比如“非XX产品”,但这种做法收效甚微;但仅是字号,只要不知名,在使用上一般不会受到阻碍。
其次,如果字号对店铺流量没有太大好处,在商品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改名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当然,如上,如果字号不知名,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第三个问题: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公司可以使用名称吗?
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从而在市场上使用,似乎没有错,但仍有麻烦。
就注册商标而言,如果别人没有申请商标,申请商标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如果他人只是未注册,却大量、长期、连续使用,仍然无法摆脱商标的异议或无效,当然也可能适用不当的法律法规。
企业的名称,如果他人的名称已经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第58条
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字号的,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予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其他损害行为:
(一)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