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后产品注册备案申报有关规定意见的函(2017)1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安排,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已基本完成。为确保换证后化妆品生产企业信息与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一致,我公司拟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批准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际生产场所未发生变化,换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编号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无需就该事项另行申请变更,应与申请文件有效期延长或其他许可事项变更一并申请变更。
二、办理国产化妆品注册备案时,企业名称地址栏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自主生产的,应当在企业名称地址栏填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名称”和“住所”信息。“居住地”与“生产地址”不一致的,在备注栏填写实际生产地具体地址信息。
委托生产的,在企业名称地址栏填写申请人营业执照中相应的名称地址信息。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信息,填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名称”和“生产地址”信息。涉及多个生产地址的,填写实际生产地地址信息。
三是化妆品实际生产地未发生变化。因格式规则调整,新换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中的企业名称与原《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中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注册国产化妆品时应同时提交所在地省局出具的实际生产地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4.已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因换发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已备案
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主动变更相关信息;逾期未办理的,系统将自动注销该产品相关备案信息。
社会各界及有关方面可于2017年10月21日前将修订内容传真至18823719231或将修订内容电子版发送至港交所。
药监局药品注册司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