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湖北官网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及宜昌7家公司,宜昌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新领地传媒艺术学校、宜昌东安美邦商贸有限公司....宜昌人民注意了!
宜昌多家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信用主体名称:宜昌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91420518823719231T
数据提供方: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奖惩内容:支付工程款元及违约金,承担诉讼费
奖惩依据:(2019)鄂0506民初3459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情况:全部未完成
宜昌市西陵区新石头传媒艺术学校
信用主体名称:宜昌市西陵区新石头传媒艺术学校
身份证号码:52420518823719231W
数据提供方: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奖惩内容:
一、确认原告陈晓燕与宜昌市西陵区新领地传媒艺术学校于2018年1月14日签订的专业培训协议无效;
二、被告宜昌市西陵区新领地传媒艺术学校返还原告陈晓燕培训费25万元。缴费时间:2020年7月10日缴费5万元,2020年10月1日前缴费1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缴费10万元;任何期间未按时支付的,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陈晓燕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周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且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770元,共计4225元,由被告宜昌市西陵区新领地传媒艺术学校于2020年12月负担
31天前给付原告陈晓燕
奖惩依据:(2020)鄂0502民初222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情况:全部未完成
宜昌星辰建设有限公司
信用主体名称:宜昌星辰建设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914205018823719231
数据提供方: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奖惩内容:
一、韩峰、宜昌星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众望建材租赁服务部支付租赁费93万元,并以9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向宜昌市西陵区众望建材租赁服务部支付资金占用费至结清为止。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3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6790元,由韩峰、宜昌星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奖惩依据:(2019)鄂0503民初1226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情况:全部未完成
宜昌千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用主体名称:宜昌千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91420518823719231P
数据提供方: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奖惩内容:
一、被告王桂华、柯恒兵、王清江、廖晓明、云宏达实业(宜昌)有限公司、宜昌千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https://www.zhucesz.com/万元、利息7770元、罚息元,共计元(截至2019年1月17日止);而从2019年1月起
18日(含今日)起至实际清偿贷款之日止,逾期利息按逾期利率即年利率9的标准支付,实际未清偿利息(含逾期利息和罚息)按年利率9的标准按月支付;
二、被告王桂华、柯恒兵、王清江、廖晓明、云宏达实业(宜昌)有限公司、宜昌千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15700元;
三。被告武汉市民商业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上述一、二审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奖惩依据:(2019)鄂0502民初1111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情况:全部未完成
宜昌吉隆裕泰商贸有限公司
信用主体名称:宜昌吉隆裕泰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91420506MA48NJGW22
数据提供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奖惩内容:偿还原告人民币
奖惩依据:(2017)鄂0502民初1673号其他阻碍、抗拒执行
执行情况:全部未完成
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用主体名称: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9142018823719231XL
数据提供方: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奖惩内容:
一、被告宜昌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赵炳华支付工程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8月31日止;以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之日止;20元)。
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黄万义、衡水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1元,由被告宜昌市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奖惩依据:(2020)冀1102民初5045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情况:全部未完成
宜昌市东安美邦贸易有限公司
信用主体名称:宜昌市东安美邦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914205018823719231
数据提供方: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奖惩内容:
刘涛、帅宜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利息元(截至2018年5月4日)、代理费6万元,并以本金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x)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
奖惩依据:(2018)鄂0503民初1374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情况:全部未完成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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