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任虹)8月7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本案涉及的8家天然气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提供天然气供应服务。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西充县检察院在全面审查后,作出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决定。
私自经营,8家天然气企业被立案调查
2012年至2018年,西充县8家天然气公司成立后,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向西充义兴镇、高远镇、同德乡、金源乡等18个乡镇无证或超范围提供15000余户居民的天然气供应服务,涉案经营金额10余万元至100余万元不等。
2018年10月,西充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同年11月侦查终结,移送西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西充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实地走访企业和群众,查看企业经营资质、生产设备、安全设备等,全面了解涉案企业经营情况。经查,涉事企业已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消防检验、特种设备作业、安全检验等证件。在生产运行中,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安全措施到位,后续运行服务到位,用户对其服务充分认可。同时,所有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都在审批过程中。
苏还是不苏?检察机关提出“双管齐下”施策
“相关企业案发前经营正常,服务群众范围广,如果对企业追究刑事责任,将对企业经营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经过初步审查,我们认为该案不能‘告’。”
鉴于此,西充县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调查,确认涉案企业基本具备相关生产经营条件。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未能完成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镇域规划变更。侦查机关还证实,有关
企业经营天然气均为单位行为,部分企业经营金额未达到50万元,未达到备案标准。
案件办理过程中,西充县检察院邀请县工商联、公安机关联合召开公开审查会。经过讨论,各方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燃气许可证的审批问题。对于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及时办理相关证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收购等方式妥善解决。
在西充县检察院的建议下,涉案的8家企业就燃气的经营范围进行了讨论,并初步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了许可审批中的焦点问题。同时,西充县检察院建议审批部门县住建局根据企业情况尽快完成审批工作。
目前,西充县检察院与西充县公安局已就案件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一是对非法经营额不足50万元的企业予以辞退。二是违法经营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在许可核准后予以解聘。
防止犯罪打击扩大化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破案”有何法律依据?本案有何典型意义?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作了说明。
本案中,检察机关严格执行防止非法经营刑事打压扩大化的有关规定,坚决防止以“违反国家规定”代替“未经批准登记”的认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但燃气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购销的商品,无证经营燃气不属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对于超范围、区域性经营的情形,不应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而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仅立案追诉时,该案部分企业的经营金额还未达到50
万元的,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涉及的8家企业无证经营燃气的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坚持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护涉案企业经营,坚持解决遗留问题、司法办案。西充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要求涉案企业积极采取措施,不得中断居民供气,保障了https://www.zhucesz.com/万余户居民的正常供气服务。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启动涉企案件办理经济社会影响评估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未对所有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未对涉案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未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在办案的同时,西充县检察院牵头破解社会治理难题。西充县检察院引导涉企,监督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推动解决许可审批难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销售商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