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下去:
劳动合同是A公司,实际办公地点也是A公司的地址。而所有与工作有关的证件,如工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社保记录、辞退证明等,均为B公司。
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给了我辞退证明,当天就让我离职。解雇的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说老板看到我上班时间玩手机、玩游戏。)但公司从来没有规章制度培训,员工手册也是最近才发的,没有签名,没有培训,也没有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和《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我2个月的赔偿金。
此外,12月薪酬公司恶意拖欠、拒付。
目前比较纠结的问题是该起诉A公司还是B公司。B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吗?
以下是最初的问题:
2019年5月入职,2020年1月被公司无故辞退,公司拒绝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及签字为A公司,实际工作为B公司。(两家公司法人相同,但不属于子母公司)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019年5月至9月未缴纳社保,2019年9月起在实际工作单位B公司按最低基数缴纳。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