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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骆驼给公司起名

发表日期:2022-09-22 13:17:36

从“骆驼”“途牛”公司维权案看公司冠名知识

第183号:HDFYZSCQ2017183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个要素构成。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个核心要素,往往是企业名称的简称,具有识别不同经济主体的功能。确定企业名称俗称“命名”。如果名称使用不当,将面临被更名、停止使用或被判定赔偿同行业经营者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不利于企业优秀市场信誉的积累。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关于公司的名字有很多知识。我来教你这三招。

第一招:企业名称避开同行业第一知名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与在先知名企业名称相冲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同行业竞争对手无正当理由将他人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注册使用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信、公平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将构成不正当竞争。

WIPO专门确立了将不正当竞争定性为违反诚信和公正原则的标准--经营者不是依靠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质量获取竞争优势,而是通过不当使用他人创造性成果或故意以欺诈误导的方式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等手段达到其目的。

本院在审理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骆驼公司)与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福建公司)等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2013)郑知民初字第1039号一案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原则性条款,应当遵循市场交易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五条(三)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氏

名字,导致人们认为它是别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熟悉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

法院认为,骆驼福建公司成立前,广东骆驼公司的企业名称有了一定知名度,作为生产销售鞋类的同行业竞争对手,服装和箱包,并且在骆驼福建公司、作为“骆驼”商标的被许可人和合作方,明明知道“骆驼”商标和企业名称,不但不避讳,反而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主观上存在故意攀附原告企业商誉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和实际便利,实际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和市场竞争主体共同应当遵循的商业道德,客观上侵害了广东骆驼公司享有的商誉,获取了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定变更企业名称的,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骆驼”字样,赔偿广东骆驼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数百万元。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提炼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四个关键词:知名企业名称、同行业竞争对手、消费者混淆误解、经营者主观恶意。不正当竞争经营者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是停止使用相应的企业名称,还可能被判定赔偿同行业经营者相应的财产和经济损失,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等。

第二招:对驰名商标权进行事前调查,避免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权的事前冲突

(1)同行业竞争对手在经营过程中不突出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同行业竞争对手无正当理由注册、使用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将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途牛公司)与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牛天下公司)(2012)二重民终字第14329号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审理认为,南京途牛公司于2010年8月14日核准注册第6631862号“途牛”文字商标,核准服务项目为第39类,其中包括旅游陪伴;安排游艇旅行;观光旅游;安排旅游;旅行安排;旅游座位预订;旅行预订;旅行社(不含酒店预订);导游等,途牛天下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后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的时间为2010年10月19日,晚于南京途牛公司前述注册商标核准日期。南京途牛公司及其6631862号商标,在途牛天下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之前,已经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使“途牛”一词与旅游服务业产生了一定的联系。途牛天下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途牛”作为企业名称,并声称与南京途牛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容易让相关公众认为南京途牛公司与途牛天下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导致对该服务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解。

因此,途牛天下公司应停止在其“票务天下系统”网站及票务销售代理经营范围内使用含有“途牛”字样的企业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途牛天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途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南京途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从上述案例中也可提炼出构成不当

竞争的四个关键词:在先驰名商标专用权、同行业竞争对手、消费者混淆误解、经营者主观恶意。不正当竞争经营者面临停止使用相应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

(2)同行业竞争对手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企业名称,构成商标侵权。

这里的突出使用主要表现在字体较大、颜色区分明显等,与企业名称的其他三要素相比,企业名称的使用更为突出。第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在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本条为同行业竞争对手显著使用企业名称侵犯在先驰名商标专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招:诚信经营,为企业积累商誉。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不能成为有效抗辩事由

骆驼福建公司和途牛天下公司均辩称,其企业名称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均未获法院支持。

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是根据不同的法律程序取得的象征性权利,应根据相应法律进行调整。但当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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