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非金融机构统贷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指出,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范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为解决融资难问题,中小微企业往往向金融机构贷款,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还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借款资金拨付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向下属单位收取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按照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免征营业税。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拨付资金时,不得以高于向金融机构支付的贷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视为从事贷款业务,对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于符合条件的统借统借,计息方不征收营业税,无需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为加强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该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且至少拥有5个子公司;(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能够提供集团公司贷款凭证、划拨协议和企业向集团公司支付的付款凭证,确认其关联企业使用集团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按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