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如下:
2.法律依据: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
(1)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配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等字样。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三)不含行政区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
(一)与同级行政区划。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包含本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3.须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注册成功。
扩展信息:
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名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明。
(三)证据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事项。
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资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工商银行
行政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核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登记情况。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有关争议进行调查核实。
(三)将名称争议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一个月内就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