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第二条要求:必须有产品名称,有中文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使用说明书上需要显示生产企业名称。
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在手册上显示你的公司名称和信息,但工厂地址要写上加工厂的信息。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27条的详情如下: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必须真实可信,并符合下列规定: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相应地用中文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确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有效期限。
5.使用不当、易对产品本身造成损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中文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
6.裸露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附贴标签的裸露产品,可以不附贴产品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