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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和公司名称不一致

发表日期:2022-09-23 13:48:38

法律顾问网(胜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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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规则

法律文书裁判规则

一、公司使用的两枚公章对外代表公司,合同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邹春金与陈怀深、海南禄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彦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案件要旨: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使用两枚公章。两个公章都对外代表公司,合同上盖哪一个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案号:(2013)闽体字第18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4年6月26日

2、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不止一枚在公安部门备案。以盖章与备案公章不符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薛启猛与山东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兴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件要点:虽然担保函上的公章章与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章不一致,但有证据证明担保函上加盖的公章为公司所用。因此,该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一枚在公安部门备案。公司辩称担保函上加盖的公司公章印章不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94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7-06-06

三、公司以对外使用的公章与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为由主张签订合同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本院不予支持--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洪英与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洪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件要旨:虽然担保函上加盖的印章经鉴定机构认定与在公安局备案的印章不一致,但是,如果有证据证实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仅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则公司以对外使用的公章与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为由主张签订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5)民申字第2537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6年1月15日

4.对外加盖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的,不能据此否认合同效力--福建恒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要旨:虽然在签订地加盖的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但不能排除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不止一枚,更不能否认合同效力。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842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01-03

法信专家意见

使用非备案公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目前,我国公章备案方式主要分为公安备案和工商备案。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可见,我国对企事业单位公章实行审批制,新设公司需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公章并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0)2-16号)此外,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已登记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废弃的印章也应按规定送印章发证机关销毁或封存。(作者:陶)

赵薇,公司印章法律效力研究,湖南大学,2012。)

实践中,一些公司内部印章管理制度混乱,使用未备案公章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引发纠纷。法官在判决时首先要考虑公章对外使用的证据效力。使用未备案公章的公司事后认可其有效或者符合公司平时交易习惯的,法律行为有效。如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8年审理的余辉与江苏振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认为王林元以本案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代表振淮公司与他人进行多次业务往来,振淮公司无异议,说明该公司对其行为予以默许。结合王林元在镇淮公司工作人员身份的确定性和全椒县水源儒林B区安置小区项目的真实性,王林元的借款行为具有代理镇淮公司的表象。且有明确证据表明振怀公司认可了其他民事行为所涉公章的效力。综上,振淮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

此外,还要注意联系善意第三人和表见代理人进行判断。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审理的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分包纠纷一案,泛华公司虽否认其与五市政公司签订了涉诉工程施工合同,但不能否认其为涉诉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承担工程分包单位的相关责任。虽然五市公司提交的项目协议上加盖的泛华公司公章未被认定为该公司备案的公章,但五市公司在合同签订时不具备识别能力,五市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故依法判决泛华公司承担责任。对此,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公司的外部印章不是唯一的,就不应主张使用“伪造公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作者:唐庆林、李舒、李媛媛“案例解析”最高法:公司不得私刻(伪造)印章)

章的法律效力选择性认定“,载于《民商事裁判规则》)客观上意味着公司更容易成为不利交易导致的法律责任的推责方,因此在实践中,公章不唯一的风险巨大,最好保持公章唯一并登记备案。

(摘自《论公司非正常公章的种类》,谷米、崔光远著,载《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期。)

法律信仰与法律基础

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1.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司有意刻制两套或两套以上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公章或假公章的。法律人在发生纠纷后,以加盖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况屡见不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要审查签字人在盖章时是否具有代理权或代理权,以便根据代理权或代理权的相关规则认定合同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十六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外,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事后以法定代表人无代理、盖章虚假、盖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理由否认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必须取得法律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委托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委托人事后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盖章虚假、盖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理由否认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https://www.zhucesz.com/.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诚实信用、无过错时,应当结合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结合

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订立时间、合同以谁的名义签订、是否加盖相关印章及印章的真伪、标的物交付方式和地点、采购的材料、租赁的设备、借款的用途、建设单位是否知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履行合同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