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中含有“中国”“中华”或“国际”字样的企业,基本都是国有企业。
1.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
(1)国家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符合规定的同一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予以核实。属于当日申请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机关作出裁定。
3.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就同一企业名称向不同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机关按照先受理的原则予以核实。当日受理的,由企业协商办结;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报请共同上级登记主管机关裁决。
扩展信息: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登记机关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的,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企业使用留用期限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留用期限届满后逾期未向登记机关交回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的,给予警告或者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