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条措施”要求,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为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培训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单位用户窗口注册服务。不同类型单位的用户可以根据各自的相应角色,实现“本单位本地非营运机动车信息查询”“本辖区营运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告知”等功能,方便查询和管理自己名下的机动车。
企业单位用户注册时,申请人需携带单位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到车辆管理所或各支队安监业务大厅办理。单位用户提交注册申请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场完成审核并发放用户数字证书(单位类型选择为“普通单位”“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安监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时,不予发放数字证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用户账号和密码以短信方式发送至申请人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申请人可凭用户账号和密码()登录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但有些车辆在注册登记时,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作为企业的身份证明,却将单位的身份证明变更为“营业执照”,使用的身份证号由“组织机构代码”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单位用户账号登录后无法看到这些车的信息。需要为这些车辆办理变更备案业务。
《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在车辆管理所管辖范围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辖区内迁移且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及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天津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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