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第七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临时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设施、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2)近3年工程招标代理累计中标金额16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10年以上工程管理工作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条申请乙类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临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8亿元以上的;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注册工程施工资质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8年以上工程管理工作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符合第八条、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临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注册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项目管理经验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8)出资证明及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报表)
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需提供有效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人评审意见)。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暂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