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相应地用中文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确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有效期限;(五)使用不当、易对产品本身造成损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中文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裸露食品以及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附贴标签的裸露产品,可以不附贴产品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