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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公司名称注册

发表日期:2022-09-24 09:14: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后,首次将托育服务写入法律。

近日,“托育机构因未规范备案被行政处罚”的消息疯传。

看到全国各地机构纷纷“中招”,不少托育从业者“惶恐不安”,就怕有一天找到自己。同时,每天都有朋友在群里问:托育机构怎么备案?

为此,我们今天特别整理了一份备案流程指南,供大家参考学习!

托育机构为何要备案?

为规范托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对场地设施有何要求?

1.托育机构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托育机构设置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人口规模、群众需求、交通环境、社区功能和现有工作基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取多种方式建设。

3.托育机构应有自有场地或场地,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4.托育机构应当选择地质条件良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符合卫生环保要求的适宜区域,远离对婴幼儿生长有害的建筑物、设施和污染源,不得毗邻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等嘈杂杂乱、不利于婴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

班及以下托育机构可设置在公共建筑内,与住宅、养老、教育、办公用房配套建设;应独立设置4个班及以上的托育机构。

6.托育机构应当设置人均不少于20人的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当的游戏设施、安全防护和隔离设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机构附近公共场所可作为户外活动场地。

7.托育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和功能布局应符合现行《托幼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

6(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房屋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天花板、墙面采用不燃材料,地面、隔断、窗帘采用不燃材料,并定期检查维护。

8.托育机构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起居室,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仓储区等,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室和供应室,包括保健室、厨房、洗涤消毒室等,自行加工餐食的托育机构应设置满足供餐需要的厨房,厨房面积应与供餐人数相匹配,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实行明厨亮灶、色码管理。不自行加工餐食的托育机构可不设厨房,但应设置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备餐室,且不少于6O。

9.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

10.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火灾报警探测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幼儿园的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设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安装技术报警设备,实行全封闭管理。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覆盖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和食品加工制作区。安防监控系统视频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人员配置要求是什么?

1.托育机构负责人、护理人员、保健人员、安保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儿童保育教育或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满3年

中历练,并通过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

护理人员:应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并接受过婴幼儿照护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鼓励其取得育婴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婴幼儿照护相关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保健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由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独立托育机构至少应有1名保安值班。

2.人员配备比例应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保健有关规定的要求。护理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6月至12月护理班不低于1:3,12月至24日小班不低于1:5,24日至36日大班不低于1:7,18个月以上混合班不低于1:6。婴幼儿150人及以上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健人员,15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者兼职保健人员。托育机构应当设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托育机构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职业道德良好,身心健康,热爱婴幼儿照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有犯罪记录、吸毒记录、精神病史、虐待儿童记录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托育服务的人员。

4.托育机构班额:托育班不超过10人,小班不超过15人,大班不超过20人,混合班不超过18人。

如何批准/注册?

(A)

托管性质

1.组织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

结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审批登记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举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托育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由登记机关发给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

3.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由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申请设立托育机构的,不得新设法人或进行法人登记,但应当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在经营(业务)范围中增加“托育服务”的表述。

(2)

注册名称

1.托育机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命名标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级”“国际”“世界”“全球”“示范”等字样。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注册机构名称受法律保护。

2.申请登记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机构名称应为“行政区划+规模+托育园”,并在宗旨和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3.申请登记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性托育机构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

4.申请登记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规模+托育机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

(3)

审批部门

举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性托育机构,应当符合登记机关设立的行政审批条件,登记的开办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复核,符合举办条件的,应当给予答复,出具非营

社会服务托育机构申请获批。审查合格后,举办者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拟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举办者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部门的流程指引完成登记注册,或通过网上一体化平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