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种原因,不打算经营或无法经营的公司越来越多,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公司注销的问题。也听到很多人抱怨注销公司又贵又麻烦,所以今天就跟大家聊聊如何注销公司。流程是什么?
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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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当然是最难处理的税务部分。在税务登记正式注销前(一刀切办好“清税证明”前),有以下几件事要做:
补账、补税、补罚款
准确地说,其实叫“查违法信息”: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或者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或者未按照规定印制、使用发票,以及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或者扣除资料等,都属于一般税收违法行为。”
注销时,需提供至少最近三年的凭证、账册和纳税申报表。
所以,从来没有记账、从来没有报税的,要注销的时候还得补,一个都跑不了!
所得税和出口退税清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年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完成汇算清缴后,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并进行税款汇算清缴。
曾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还应在注销前办理出口退税清算。
补缴印花税等小额税款
这主要是在地税局,包括租赁合同印花税、账簿印花税和实收资本印花
税收等。
比如你没有租赁合同或者从来没有缴入过实收资本,税务局就会让你补上。
税控盘及发票的取消
注销前,需要准备好发票领购簿、未核对发票、空白发票、税控盘等,到国家税务局办理注销。
注:①如果您的所得税在国税,应先取消地税;如果你的所得税在地税,国税先取消(原则是所得税最后取消)。②即使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也需要在完成注销流程前进行申报,包括注销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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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商部分,有两个重要步骤:一是清算,二是登报。
清算
公司注销前,应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先向工商局备案。一般来说,清算组负责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清算组成员则是股东。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填写其他。
在报纸上发表
对公司进行内部清算是不够的。还要明确公司的债务和债权是否已经处理完毕,因此需要在报纸上公布。
深圳*****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股东会决议终止营业,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和***组成。请有关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天内到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联系人\n********联系人:******地址:*******
注:①\n清算组成立后6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公告45天后,可申请注销登记;同时,需要在清算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2)公司有分公司的,必须先注销分公司,再注销母公司;如果一个公司有子公司或与另一个公司有投资关系,必须先注销该公司
只有在有子公司或被投资公司的情况下,母公司才能注销。
此外,除了上述税务注销、清算申报流程外,真正注销营业执照还有其他要求:
有社保登记和住房公积金登记的,须分别注销;没有三证合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同时注销;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首先要取消进出经营权;外资企业近年来也需要审计报告……
工商注销完成后,需要注销公章和对公账户。此外,请保存您的账簿和凭证10年。在此期间,税务局可以要求您提供账簿进行查验~
未注销公司的不利后果
2011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对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变更、追加出资瑕疵有限合伙人、违规注销企业清算责任人等。
第十七条\n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变更、追加未缴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n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n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而转让股权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原股东或者依照公司法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n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n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n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注销或者存在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停业等解散事由后,股东、出资人或者主管部门无偿受让其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没有遗留财产或者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股东、出资人或者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并在受让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n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