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另有企业名称”。
例如:A公司名称为XXX有限公司,那么B公司的核名就不能在XXX有限公司之下,这样的情况需要A公司的授权,才能核准B公司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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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的法律意义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经营中使用的名称,即企业在经营中作为法律行为时,用于签字或被代理人用于与他人进行交易的名称。企业必须有一个名称来认可自己,并与其他贸易主体相区别;否则,企业经营活动会有诸多不便,也会给交易秩序带来混乱。因此,企业名称是《商事登记法》规范的主要事项之一。当事人应当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企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罚款。
企业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利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后,企业享有使用权,具有两种法律效力。
1.排他性效果。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后,具有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名称登记的效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根据该规定,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同行业其他企业以相同或者近似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2.救济的有效性。企业名称权通过登记创设,可以排除他人使用相同名称经营相同业务。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也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
请求有权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如有损害,企业名称权所有人可以要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