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2010年1月,浙江乐清人陈某来到大连,在甘井子区租了一间面积平方米的民房,并以此作为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住所地。同年3月,陈某注册成立大益公司,经营范围为变压器及机电产品的开发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耐人寻味的是,陈先生的公司并未在大连设立生产车间,产品全部在浙江老家的一家小工厂生产。公司一成立,陈先生就开始大张旗鼓地宣传产品。在北京赛尔风向标广告中,大益公司声称其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是专业生产变压器的厂家。
俗话说,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新生公司的宣传引起了乐兴发电(大连)有限公司的注意,该公司立即致函大连第一Transformer model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公司),询问其在甘井子区新设公司还是整体搬迁。后者意识到有人擅自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便搭便车到了家门口。
那么,第一公司是什么样的企业呢?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成立于1972年,前身为大连市Transformer model一厂,简称“大益互助”,专注于变压器的生产、经营和销售。2004年变更为现名,经营范围扩大到变压器及机电产品的开发、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于是,第一公司一纸诉状将第一公司告上法庭。
不服当庭判决
2011年9月9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述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2009年3月,首家公司“大一互”品牌入选中国电器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2009年4月,第一公司“DYH”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此外,在与首发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来自江苏、上海、天津等多家企业均称其为“新生互”。
与之相对应的是,大益公司的注册商标为“大益H”
U“,其对工商部门的承诺内容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如因名称与其他企业发生纠纷或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名称申请的经营范围或行业专用语言存在差异,我们愿无条件服从工商机关的决定,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一审法院介绍,第一公司现为国内知名Transformer model生产企业。在长期的运营过程中,其简称“大益互”得到了广大公众和国内相关电器行业的认可,并与企业在公众中建立了关联关系。因此,“大益互助”应认定为第一家公司的企业名称。新生公司擅自使用该简称,损害了第一家公司的企业名称,且两家公司经营范围相近,导致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年公司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
法理学前的最后利益诉讼
宣判后,大益公司不服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大益公司辩称,“大益互”并非第一公司的企业名称,故不能取得企业名称专有使用权,不能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第一公司未取得“新生互”标识的专有使用权,应属于公共资源;新生公司的“新生”与第一公司的“第一”有显著不同。一审判决将鼓励企业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6日,第一公司成立大连市第一Transformer model集团为母公司,成员单位包括上海大益互助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厦门市大益互助电器有限公司、阿塔旗大益互助有限公司。同时,该集团还创办了一份名为《新生互民》的报纸,于2011年7月1日更新至第7期。
2007年2月,第一家公司注册了“新生互助.China”和“新生互助.C”。
2011年7月12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Transformer model分会出具证明称,行业和客户提出的“新生互”指的是第一家公司。此外,企名网、中国城建网、大连日报、大连晚报等媒体在报道地方经济发展的文章中,都用“新生互”来指代首家公司。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新生公司与一公司是从事变压器、机电产品开发、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的市场经营活动主体,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不当,应予纠正。
至此,真假“新生互”案终于水落石出,新生公司也表示将服判息诉。
法官陈述
如何识别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
该案审判长、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白波介绍,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名称纠纷,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名称,使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即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纠纷。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一般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竞争对手之间涉及企业名称使用的纠纷,往往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使人认为是他人商品,损害竞争对手。企业名称既包括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也包括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知晓并实际发挥了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等,与企业建立了稳定联系,具有明确指向性。
本案中,第一公司为知名企业,产品产量和质量均居同行业前列,多次获得省级、国家级奖项和大量荣誉称号
其注册的“DYH”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此外,第一公司在集团成员单位名称名称选取、企业文化报刊创办、网络域名注册等经营活动和对外宣传活动中,均使用“大一互”作为简称。由此可以认定,“大一互”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已被相关公众认定为第一家公司,二者之间已建立起稳定的关系。
另一方面,第一公司和第一公司同属于变压器的生产和销售企业。第一公司出具的函件显示,乐星发电(大连)有限公司曾将第一公司误认为第一公司的子公司。因此,新生公司侵犯了第一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的认定关键在于后使用人使用在先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名称从事市场经营,导致人们误以为是在先企业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