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构成:
名称一般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或字号+(深圳)+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二、企业名称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必须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能作为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三。企业名称所属行业: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企业在所属国家经营特点或者民用经济行业的用语。企业名称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一致。
2.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不能在企业名称中以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大类以上;
(2)企业集团母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三)与注册企业名称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不同的。
3.名称中字号后可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即企业是为了体现其经营特点。
4.企业名称暗示有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和组织形式不得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厂”“店”“部”“中心”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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